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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2-24 17:18:53 浏览次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 规划》)。

厦门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 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 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 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 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逐步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 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在促进两岸共同发展 、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发挥门户作用。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全市域1699.39平方公里范围内,实行城乡 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安排岛内外城镇空间布 局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共同发展。拓展闽 台合作,促进两岸融合;加快厦(门)漳(州)泉(州)一体化发展,统筹安排 产业布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 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 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 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 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 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 交通衔接。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 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 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 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 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 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潮)、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 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 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 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 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 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 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 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 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加强 对鼓浪屿—万石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 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 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 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 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 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 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 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鼓浪屿等历史文化街区,集美学村和厦门大学早期建筑 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 护范围,依托北部山体及联通山海的河网水系形成生态隔离廊道。加强对沿海地 区开发建设的控制和引导,控制好天际轮廓线,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 观风貌,突出山水相融、城景相依的海湾型城市景观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规划》是厦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 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 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 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厦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 及《总体规划》,支持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厦门市规划好、建 设好、管理好。

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 指导、监督和检查。